年关将至,关于年终奖金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话题再度引起人们的热议,其中对于该怎么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最受关注的话题。 据了解,今年9月开始,我国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是3500元,按七级税率计税,税率逐级提高。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单独按照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算法分两种,取决于获年终奖时的当月工资收入是否大于个税起征点3500元。如果当月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适用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则要先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接着计算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12,用所得结果根据表2找出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最后计算要交多少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分级计税不可避免要产生“计税节点”,因此“年终奖临界点”随之产生,如年终奖在1.8万、5.4万、10.8万、42万、66万和96万这六个临界点上,如果年终奖多发1元乃至1分,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最极端的是多给1元收入减少8万多元。 “以1.8万临界点为例,年终奖为18000元,只需缴纳540元的税,多发1元至18001元,就得多纳税1155.1元,即1695.1元。”供职于证券公司任财务经理的肖明裕经过测算后告诉记者,年终奖的六个新“盲区”区域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也就是说,年终奖如果避开了这些区域,就不会出现因多发年终奖而出现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 在如何进行合理的“避税”方面,理财业内人士陈勇也提供了两个建议。一是通过分摊提成、年终奖等大宗收入的方式,降低员工收入的税级,达到税率的降低。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在当月收入与年终奖之间进行平衡,将收入尽可能地纳入低一档的税级上,与之相对应的税率也会降低,从而达到了规避税收的目的;另一种方式是年终奖收入的多元化,除了一次性发放的现金收入,公司也可以考虑增加员工的福利形式,如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就是较好的做法,既增加了员工的福利,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