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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
单位可支付流产医疗费用
【发布日期: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综合消息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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