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本月28日起执行收费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1-11-30】 【来源:】 【阅读:次】【作者:黄凤珍 杨爱建】
晚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和《莆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市物价局核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11年11月28日起执行。 据了解,建筑垃圾代运费:运距小于5公里(含5公里),每立方米(吨)12元;运距大于5公里,每增1公里,每立方米(吨)另加1元。代运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在此标准内与服务对象协商。建筑垃圾代运实行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建筑垃圾消纳费:对进入消纳场倾倒的建筑垃圾每立方米(吨)收费6元,允许下浮。消纳场应全天开放,现场必须配有管理人员,负责进场倾倒建筑垃圾的车辆管理。 收费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制作收费公示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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