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龄童小勇见玩伴落水,未及时呼救,也没有把事实真相及时告知其父母,为此,死者的父母以对方未实施呼救和隐瞒事情为由,将小勇及小勇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索赔24万余元。日前,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死者小祥(5岁)和小勇(均为化名)是邻居,两个人经常在一起玩耍。2010年8月11日16时许,小祥和小勇一起到一水渠边上玩耍。小勇从水渠缺口顺台阶下到水渠边洗手,小祥在渠道上的平台上玩耍。当小祥欲走向台阶时,不小心滑入水渠内,被水冲走。事发后,被吓坏的小勇慌张的跑回家。次日,在水渠下游发现小祥的尸体。 据小祥母亲回忆,事发当天晚上,她们到小勇家打听其儿子的下落。小勇和他的妈妈说小祥可能被外地人拐走了。后来,她到水渠旁的一别墅监控室查看监控录像,才知道是小勇带小祥到水渠玩耍。 小祥父母认为,小勇擅自携带小祥到危险地域戏水,出事后未及时向旁人求救,且小勇在大家寻找小祥时刻意隐瞒事实,因此未能及时找到死者,致悲剧发生。小勇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对他们孩子的死亡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中,小勇的父母认为,小祥是自已不小心滑入渠道,并导致死亡,对此他们不存在任何过错及责任。 法院认为,小勇虽已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其本身不具备救助能力,且其对小祥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又不具有救助义务,故以小勇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小祥进行救助为由,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小勇未及时告知溺水之事,致小祥父母未能及时知晓其子溺水的事实,侵犯了小祥父母的知情权,给小祥父母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此,城厢法院酌情由小勇支付给小祥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笔赔偿款由小勇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