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乘电动自行车肇事赔钱又获刑 仙游首例非机动车肇事者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1-09-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章建育】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不断增加,给交通造成很大的影响和安全隐患。由于骑乘人缺乏专门的交通法规培训,道路驾驶知识匮乏,对于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行驶速度、信号灯缺乏认知,且骑乘人经常超速行驶,极易造成交通事故。今年5月,在仙游鲤南就发生一起骑乘电力自行车撞击他人致死案。9月23日,仙游县法院对郑骑乘电力自行车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5月13日下午,郑某骑乘电动自行车时,因雨天视线不良,未能注意前方路面的交通情况并降低行驶速度以确保安全,致使碰撞在其前方同向行走的78岁李老汉,造成李老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李老汉的子女达成赔偿民事协议,赔偿给李老汉的子女人民币13万元。 虽然郑某不是驾驶机动车,但其骑乘电动未注意前方路面的交通情况,致使李老汉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郑某在案发后能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取得李老汉子女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驶时时速不应超过15公里/每小时。经办法官称,虽然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骑乘人也应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培训,增强道路驾驶知识,掌握行驶速度、熟悉交通信号灯的知识。希望电动自行车的骑车人增强安全意识,并降低行驶速度,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
一碗妈祖面 温暖一座城 市总工会开展关爱环卫工人暖心活动
开放招商新模式 赋能发展新引擎
共沐妈祖情 扬帆海丝路
莆田市红十字生命接力志愿服务队:表彰先进 共话生命接力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