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推进我市低保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据了解,2011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公布我市四个区最低工资调整为950元/月,仙游县调整为850元/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我市四个区、二个管委会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320元,仙游县由240元提高到280元;月人均补助由160元提高到190元,加上提高15元补助水平,2011年7月1日起实际补助水平应不低于205元,对增加所需调剂资金除省补助外,其他由市、县(区、管委会)按规定承担。市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市级财政对民生项目转移支付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各地实际执行标准可高于上述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此次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提高,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关心。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时足额拨付,切实做好提标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将补发资金通过金融部门社会化发放到位。随着城市低保标准的提高,对新进城市低保对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进行评定,坚持“三审二公示”的程序,杜绝优亲厚友、抽人保、合户保等现象的发生,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