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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校乱收费校长一律免职
我省各部门严查教育乱收费
【发布日期:2012-09-30】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新学期开学初,省物价局联合各级价格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阳光教育收费八闽行”活动,并与即将开展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宣传好各项教育收费政策,打击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
    中小学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严禁擅自立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只能在学期开学初一次收费。学校还需统一印制大型收费公示牌,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内容及时公布。价格部门将聘请教育收费监督员,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制订专项治理教育乱收费实施细则,签订教育收费责任状,严把收费关。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接受各界群众对乱收费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对乱收费、不按规定用好教育经费等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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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擅设教育收费项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对于违反教育收费规定进行乱收费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公办学校校长将一律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将开除公职。日前,省教育厅就2012年秋季开学禁止学校乱收费工作发出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校长公告制度。校长公告书必须在校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属于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在学生注册前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属于学期(年)中间发生的代办代收项目,应在收费前公告。据了解,除了校长公告书张榜公示外,各校应通过校内公示栏张贴、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和上传校园网站等方式,将校长公告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收总额、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及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开学后,省教育厅陆续组织规范教育收费督查组赴各设区市有关学校抽查。如发现违反教育收费规定进行乱收费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公办学校校长将一律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将开除公职,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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