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这意味着我省残疾人可以享受免费读中小学、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或优惠参观旅游景点等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对就读于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就读于本省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以上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给予国家助学金待遇。 就业保障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出比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奖励。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对残疾人设定歧视性录用条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残疾人,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