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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发布日期:2024-07-10】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玉)记者昨日从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为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缓解职工家庭购房资金压力,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维持不变。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万元(即双缴存职工90万元,单缴存职工60万元)。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由“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当前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当前的月缴存金额×当前至法定退休之目的总月数×1×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当前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申请贷款前6个月月缴存平均额×当前至法定退休之日的总月数×1×流动性调节系数”。

  调整贷款额度测算中的流动性调节系数

  流动性调节系数根据连续3个月个贷使用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以下简称个贷使用率)分阶段动态调控:

  由原来的“当个贷使用率<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1.5”调整为“当个贷使用率<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2.0”。

  由原来的“当75%≤个贷使用率≤95%,流动性调节系数=1”调整为“当75%≤个贷使用率≤90%,流动性调节系数=1.5”。

  由原来的“当95%<个贷使用率≤110%,流动性调节系数=0.9”调整为“当90%<个贷使用率≤100%,流动性调节系数=1.0”。

  由原来的“当个贷使用率>11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0.8”调整为“当个贷使用率>10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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