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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担子轻了
【发布日期:2012-05-17】 【来源:】 【阅读:次】【作者:叶丰】
晚报讯 “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流始终是其最重要的“血脉”。在各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中,减免税费对本就在资金上“捉襟见肘”的“小微”企业减轻不少的负担。这些税费优惠政策中最突出的有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等。
  记者了解到,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等减免税费政策中有的是前几年就开始施行,有的是逐年加大优惠力度,以此惠及广大的“小微”企业。如提高“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该减税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以“小微”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执行;随后在2010-2011两年间,进一步明确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额减扣50%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从今年起至2015年底,“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很显然,这种优惠政策的延伸和拓展,使小微企业受益的时间更长,受惠的范围更广。
  针对我市部分“小微”企业表示自己无法建立健全账证实行核定征税的问题,减税政策规定将在2012年底前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从低核定。另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让我们感受最为明显——纳税额减少了,利润增长了。”在莆田市区从事服装销售的张丽萍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平均每月销售服装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以前每年得缴纳增值税4000元左右,今年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了,自己反而不用缴纳这笔税款了。据悉,从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上调了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而在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方面,免收工本费让经营户最直观的反应是:这笔费用虽然较低,不过免收了,让人心情感到特别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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