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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约“酒友”入“豪门”盗窃
【发布日期:2012-05-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秋洪 雪贞】
马上要回家过年了,可“90后”男子刘某身上却没有钱,就心生歹念,约来“酒友”一起经策划后盗窃了别人的财产,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刘某被涵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1991年出生的湖北男子刘某已经在莆田工作好几年了,可是,这几年,生活和经济条件还是像刚来工作时那么潦倒。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其的好吃懒做,想不劳而获。想到快过年了,可是自己身上的钱却连买车票都不够,刘某不禁叹气。
  2011年1月2日下午,刘某约来自己的“酒友”阿明、阿雷、阿力(均另案处理),道出了自己认识的一个人家里很有钱,可以捞一笔,大家都表示同意。经策划后,他们向莆田市一家汽车租赁行租赁一辆小车,并携带钢管等作案工具,由阿力驾驶该小车载刘某、阿明、阿雷来到涵江区三江口镇鳌山村黄某家附近,他们蹲点守候,等待黄某家人都不在家的作案时机。几个小时后他们终于等来了机会,黄某一家人出去吃饭了。看着黄某一家人走远后,他们心里暗喜,立马行动,由阿力在外望风并接应,阿明撬开窗户后,与刘某、阿雷入室迅速来到二楼,盗走“明基牌”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00元)、保险柜一个(因无实物无法鉴定价值),该保险柜里有金项链四条、金手链三条、金戒指八枚、金耳环二对、金桃二个(上述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03903元)、现金人民币6850元、手表一块(因无实物无法鉴定价值)、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本等财物。得手后,他们逃离现场。同日晚,他们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所盗的金饰品,销赃给位于涵江区江口镇石庭林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一家首饰加工店。
  当黄某一家人回到家中,发现家里财物被盗,立即报案。刘某于2011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一伙所盗的被丢弃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本)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给被害人黄某。2011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向刘某父亲杨某某提取“明基牌”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并于同年7月13日归还给被害人黄某。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尚未退清的保险柜一个、金项链四条、金手链三条、金戒指八枚、金耳环二对、金桃二个、现金人民币6850元、手表一块,退还给被害人黄某。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2月23日被局涵江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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