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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教育收费标准公布
【发布日期:2013-08-12】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黄凤珍)新学期开学在即,教育收费再度成为学生和家长们关注的热点话题。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公布2013年秋季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广大群众如遇教育乱收费问题可及时向价格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幼儿教育收费


    据了解,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在幼儿园住宿的,不含午休)及规定的代办费。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费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及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半托、全托)。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课本费。幼儿园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向家长推销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用书扩大至在园幼儿征订使用。除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代办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今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2013年秋季前入园的幼儿仍按原标准执行。调整后的保教费标准具体是: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每生每月的简托、日托保教费分别是290元、340元;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分别是240元、280元;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分别是180元、220元;普通幼儿园分别是120元、150元。保教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伙食费原则上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强制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伙食费单独核算,滚动使用。 民办幼儿园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收取课本费(限价)、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并可代办服装费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食宿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对确需寄宿的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和“共建费”等。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公办高中的择校生招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其中,一级达标校的择校费每生为1.8万元;二级达标校的为1.2万元,三级达标校的为9000元,都是三年一次性收取。

    高等及中职学校收费


    今年我市高等及中职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将继续保持稳定。莆田学院: 1、学费:一般专业36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4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7200元/生.学年(以上学费标准已上浮20%)。2、住宿费:普通住宿500元/生.学年;公寓800-1200元/生·学年。中职中专学校:1、免学费。2、住宿费:360-600元/生·学年。

         民办学校收费


    根据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教辅材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各学校要按照“一教一辅”和自愿购买的原则,从教育部门按规定推荐公告的目录中推荐学生选用教辅材料,并做好无偿代购服务。
    各级各类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与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结余不得挪用,必须退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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